股东代收贷款可以吗?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以自己投入公司的财产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可见,公司和股东的财产相互独立,不能混同。因此,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应当以公司的名义,由公司在其基本账户或者临时账户中收取,而不能以法定代表人、股东的名义收取,更不能打到这些人的个人账户中。
否则,将被视为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将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公司对外欠债,比如拖欠供应商货款、拖欠员工工资,甚至破产还债,这些债务将由股东个人来还,直接给股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因此,股东代收公司贷款风险较大,应避免采用该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