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炒股付什么责任?
股民在金融机构办理贷款炒股时,都要签订一份“证券回购协议”或“证券交易委托”。这些协议或合同的条款大同小异,一般都明确规定了贷、借双方各自所具备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以及违约应该担负的责任等。
按上述条款的规定,金融机构有权按协议规定要求借款人将贷款按指定用途使用(即只能进行证券交易,不得挪作他用)。同时有权对借款人在该金融机构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信用卡账户)及该金融机构掌握的证券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行使查询、冻结和强制平仓等权利。当借款人不能清偿已到期的贷款本息时,金融机构有权处分借款人的自有财产和从借款人的上述账户中强制扣款,直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金融机构在履行协议条款过程中,有权要求作为借款人的股民提供新的担保物,当借款人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协议时,金融机构有权根据协议的条款宣布协议终止,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此时,借款人有义务在协议终止后,立即偿还所欠的贷款本金、利息及手续费,同时要承担由于终止协议而给金融机构造成的全部损失,并对自己承担的上述责任的无限偿还责任。
金融机构在办理发放给个人或企业用于证券交易的贷款时,有权以资金和担保物合并计算其总的可用资金,有权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物。借款人应按金融机构的要求追加担保物,否则,有权终止协议,强行平仓,处分担保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