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其妙欠了好多贷款?
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展演变,出现了在境外实施诈骗和“客服荐股”等新情况、新问题,这次修改完善诈骗罪规定的重点和用意,就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统筹考虑诈骗犯罪的司法实际和立法规定,既保持法律的延续性,又兼顾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妥善解决司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法律条文与时俱进。
一、增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反恐怖主义法》,在相关条文中明确禁止电话(语音)营销扰民或者以虚假主叫等方式拨打滋扰电话,并规定了处罚。但现有刑法中没有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的专门规定,存在法律供给不足的问题。
为回应社会关切,有针对性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修改决定在现行刑法第266条后增加一款,将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作为新型犯罪类型明确纳入进来,并规定以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为确定具体法定刑的起点,根据犯罪数额和情节再划分明确量刑档次,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体现了针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刑法调控职能的精准性。
二、降低“数额较大”情形的起刑点,加大对普通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现行刑法对诈骗罪量刑幅度的划分主要以诈骗犯罪的数额大小作为依据,因此,诈骗罪的起刑点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关于诈骗数额认定的具体标准联系较为密切。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通过司法解释重新确定诈骗罪的起刑点为3000元至1万元、数额巨大为3万元至1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50万元以上。上述数额标准已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且考虑到入罪标准的适当降低有利于加大对诈骗犯罪的惩处力度,修改决定对诈骗罪起刑点采用司法解释规定的低限,即“数额较大”的情形由现行规定“数额较大的”,调整为“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诈骗、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扒窃的”。
三、增加虚假“创新”犯罪情形。从实践看,诈骗犯罪的主要手段,是利用公私财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市场法规或者技术手段的生疏或者不够了解,通过虚构不存在的交易对象或者以虚假创新概念,使用欺骗、隐瞒的方式获得对方信任后取得财物。修改决定将实践中主要发生的两种犯罪形式,即利用计算机“网络爬虫”技术等非法获取他人信息和提供支付结算、广告推广、软件开发等予以帮助支持,或者冒充私人医生、心理咨询师提供“创新”服务等虚假交易骗取他人信任从而获取他人财产利益的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