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是自然人吗?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基金不是法人也不是非法人组织;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0号令)中规定: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非政府资金,从事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的社会组织。 从行政监管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托管人都属于金融机构,受到银监会监管。而期货投资基金则由证监会负责监管。可见基金是一种广义的金融工具。 但从国际比较的视野来看,我国对基金的定义显然过于狭窄了,国际上通常把共同基金定义为:共同基金是指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委托专业人士进行管理,所筹得资金主要用于投资证券的市场化金融服务。
共同基金实际上是一种广义上的金融产品。它可以通过发行证券化的产品来筹集资本金,也可以通过购买已有的理财产品来实现间接投资的目的。由于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以及各国监管体制的逐步完善,现在各种新型的金融工具层出不穷,而传统的业务模式也在发生变化。比如之前在银行能买到各种结构性存款等理财产品,但是现在已经转移到各个资产管理公司旗下,作为专业资产管理者,他们会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和投资期限要求,结合市场情况为投资者挑选合适的资产标的进行配置,以达到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目标。所以基金就是投资者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聘请专业的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并按期得到投资收益的一种资产管理方式。
一、非基金形式的集合投资不等同于公募基金,受托管理非基金形式的集合投资不等同于管理公募基金。公募基金是指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200人的“投资基金”,即通常所指的“基金”。除公募基金外,还有私募投资基金、各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及少数以委托理财、有限合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组织管理的集合投资。私募投资基金也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的基金,但其在性质和法律特征上都有别于公募基金;其他以《信托法》和《合同法》为基础法律依据以“信托”、“委托”、“合同”等形式组织并管理的集合投资计划,也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投资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并不等同于基金经理。在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中,基金投资管理决策和投资组合操作等投资管理职能由公司的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其中投资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投资总监”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只在投资管理决策中行使“投资总监”的职责,其不等同于基金的“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不等同于“受托管理人”。在公募基金的运作中,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共同行使受托管理人的职责,二者在受托管理基金财产的过程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