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基金能带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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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前金融从业人员,可以明确的告诉你 不能直接带走。但是可以通过一些操作方式,让你新入职的公司可以间接的查到你在原公司任职期间的业绩。 首先,你要明白一个道理,任何一家正规的大型金融机构对员工的薪酬都是通过银行代发的(也就是你的银行卡流水账)只要你有对应的银行交易记录,就可以证明你的收入情况。而一旦你离职了,那么原来公司的薪酬发放记录就对你没有任何意义了。

那是不是说原来的公司就不能知道你过去的业绩了呢?也不是,只要你之前签过劳动合同,那么你之前的业绩就在劳动仲裁范围内。就算没有签订合同,也必须在工资以外有其他形式的发付,如年终奖、项目奖金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计算业绩的证明。因此只要有完整的账目和合同,就能算出业绩金额。 至于怎么找到这些证据,那就看各人的本事了。比如有的人才会在劳动合同中注明“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金”,有的人才会把每月的工资单做成表格,发给员工核对签字等等,总之,只要你愿意花时间,还是可以找到相关证据的。

当然,作为前同事,有些证据可能是可以互通有无,很容易得到的。最关键的是要让自己的新公司知道自己真正的能力。所以提前和新公司阐明自己的优势,拿出以前做过的比较优秀的方案或者报告给新公司看是最好的办法。 如果新公司和岗位确实适合你,你可以尽情地展示自己的能力,让对方放心地使用你;如果新公司和你所想的不太一样,甚至觉得你没有他们想象的能干,那也没啥可惜的,毕竟没哪个老板会养一个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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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跳槽基金不能随意带走,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比如被用人单位过错性解除、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在试用期、员工到新公司能享受工资增长等等。法律规定的员工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同时符合跳槽基金支付的条件才可以,不能随意带走。

劳动合同的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支付跳槽基金的附带条件是限制劳动自由、约束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应符合法律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只有本单位发出书面离职通知劳动者才可去另一家公司且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跳槽基金”等明显限制劳动者就业和再就业的条款,则应认定该款项不属于跳槽基金的范畴,而应为类似服务期性质的“违约金”,此类条款因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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