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基金如何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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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说,这个案例中委托人确实没有合理地通过信托结构进行税务安排。

2,然后说一下为什么没有合理地做税务安排 (-)因为国内对于慈善事业还没有相应的税收政策进行支持,因此无论个人还是企业从事的慈善行为都不能得到税收上的优惠; (二)由于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是以信托合同约定的全部信托资金作为独立的法人财产进行独立核算的,其本身并不是一个纳税主体,所以不能用“将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三)在境外成立SPV公司并设立信托计划,虽然可以达到隐藏财产的目的,但我国外管有监管的要求,且该方式比较繁琐,成本较高。 这个案例中的慈善家们并没有充分考虑到自身企业的特殊情况,而没有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税务方案。

3,最后讲一下应该如何合理地进行税务规划 (一)企业作为纳税主体,应该尽量争取当地政府对慈善事业的扶持,比如减免税收; (二)如果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在财产转移或给予捐赠时,选择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不要一次性全部无偿赠予,否则不仅企业需要缴纳20%的企业所得税,政府还要收取45%的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的后果十分严重;

(三)如果不可避免地发生了高额的个人所得,可以通过设立信托结构,将财产转移到信托计划里,利用信托结构的隐蔽性以及境外成立的SPV公司的免税待遇来达到避税的效果。 总之,在做慈善的同时,注意合理进行税务规划才能真正在做慈善的同时减少税负,实现慈善事业与个人财富的“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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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信托业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信托从业人员数量突破1万人,全年新增资产18万多亿元;截至2015年末,信托资产规模达到16万亿元,同比增长22.83%,信托资产规模仅次于银行理财,已成为金融第二大类,信托资产占金融总规模的比重由2008年的2.3%提高到近年来的9.6%。

尽管如此,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家庭(私人)信托业务才刚刚起步,还处在业务创新的推广阶段,市场还有待培养。家庭(私人)信托业务的发展速度和普及程度与信托业总体情况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与发达国家相比也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潜力巨大。家庭(私人)信托主要有子女教育、婚姻、养老、财富传承,以及慈善等。下面着重谈谈慈善信托及其筹划问题。

一、慈善信托的概念

慈善信托(慈善基金)是公益信托当中的一种。根据我国《信托法》第43条的规定,公益信托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设立以后,应向其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备案。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分为两类:其一是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如民政、教育(包括卫生、科技、环保、文化等与公益事业有关的行政部门),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及公益财产管理事务,属于这类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管辖;其二是国务院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信托法关于“以教科文卫、公益事业为目的”的公益信托的规定,属于这类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管理范围。

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信托法规定的公益财产范围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财产范围不太一致。一般说来,由民政部门主管的信托财产一般为货币,其他如实物、有价证券等财产应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这在理论上似乎存在立法缺陷,实际上由民政部门主管的货币性财产即可按捐赠法规定执行,因此并无实质上的问题。

二、慈善信托的设立

按照《信托法》第58条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4、5条的规定,设立信托合同所规定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是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三是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是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五是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六是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是有合格的信托受益权认购书;八是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此外,按照《信托法》第57条的规定,设立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公益信托计划,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包括资金在内的、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应当载明公益信托的目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受托人的报酬、信托终止的条件等事项;款应当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和受托人共同确定。

三、慈善信托纳税筹划

(一)国外比较流行的作法是,设立基金式的“家族信托”,家族企业股份、现金、不动产以及金融资产等一次性转移到家族基金会名下。同时家族基金会享有管理和投资这些资产的权利,其受益人则由信托文件明确规定,可以是委托人的直系亲属,也可以是其他人或社会公众。由于“家族信托”的基金性质和非牟利性,可以享受优惠税率(在欧美国家一般只需缴纳2%至3%的资本利得税,而且在“家族信托”存续期间,即使数十年,基金会不需缴纳税款,直到实际支付受益人收益时才以受益人的名义缴税,这样,实际的纳税义务被安排在数十年以后,而应纳税所得额也大大降低,受益人还可以利用所得减免以及子女教育和医疗费用抵扣等方法使税基缩小。在美国只要“家族信托”存续,其财产就可以永远避免课税,而且也可以遗赠给后人,不受遗产税约束;在日本,“家族信托”不仅可以免税,而且可以免税继承其财产。

(二)国内慈善信托纳税问题,需要视具体情形具体对待。若信托财产为现金,则没有纳税问题(按现行规定,个人或企业存、取款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若信托财产为公司(企业)股权、股票及房屋等则视具体情况按如下规定处理。

1、公司(企业)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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