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为什么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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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本因素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罚款等,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企业逃避缴纳税款还会受到刑事处罚。

对于企业老板及财务来说,一旦涉嫌偷逃税款,除了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外,企业的信誉也会大打折扣。今后再想开展业务恐怕就更难了。而花钱找人代理做帐、报税,即使出现意外,最多也只是追究会计人员或税务代理人员的责任,自已的损失不大。这样的选择显然对企!业负责人来说是更“合算”的。所以从成本的角度来看,企业偷逃税款是理性选择。

二、机会主义因素 中国目前实行的是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税收治理模式(郭彦森,2004)。这种制度安排为纳税人的税务筹划和税务机关的税务执法都留下了可乘之机。部分企业采取避税措施来减少缴税完全是出于一种自发的机会主义行为。

三、外部监督不力 由于目前的税务稽查是随机抽选的,且处罚的力度不够,因而客观上为企业偷税提供了可能性。税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漏洞,这也给企业造成了可趁之机。

四、法律意识淡薄 有些企业认为,反正又没有人知道,况且税务部门也不可能发现,因此就心存侥幸的偷逃税款。还有一些企业法人代表或者财务人员法律意识极其淡薄,不知道偷逃税款是违法甚至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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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企业逃税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事实上,在很大程度上,企业逃税是政府行为,是地方政府保护经济和财源的具体体现。在“财政包干制”体制下,税收具有地方财政收入与中央财政收入的双重性质。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中央政府在收入分配方面确立了权威,但税收的地方财政收入的性质没有根本改变。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是最大最重要的企业。在“财政包干制”体制下,地方财政分成的收入完全由地方政府自由使用,因此地方政府有积极性去扶持在本地纳税的企业。而对在本地缴纳少量甚至不缴税收但可以提供较多就业和产出的企业,地方政府不仅不鼓励其纳税,甚至还会提供包括减免税收在内的大量优惠政策,帮助本地企业进行偷逃税。这些企业逃税给中央政府造成的收益损失是地方的“转移支付”,而逃税企业得到的净收益则是地方政府向企业的“转移支付”。

根据财政分权理论,当地方政府财政资源主要来源于中央政府时,倾向于选择竞争性支出,而不是提供有地区溢出效应的公共品。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央政府集权,规定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分成比例,同时规定了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数量,中央政府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成为重要的财政资源来源。在此情况下,地方政府应当尽量减少地区之间存在溢出效应的公共品支出,而应选择具有排他性(即地区性)的公共品提供以及直接为本地税收服务的行政管理。实际上,在“分税制”改革之后,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本地税收企业的保护,企业逃税现象进一步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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